扬竣联办〔2016〕3号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水平,市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定于10月11日至12日对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1、《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扬府办发[2014]138号);
2、《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考核办法》(扬建联验﹝2015﹞1号);
3、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6〕17号);
二、考核组织
对我市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考核,由市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实施。
三、考核内容
考核组主要从申报资料意见反馈、现场验收工作、验收意见反馈和发证工作4个方面对各职能部门在2016年9月30日前申报联合验收项目的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四、其他事项
1、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标准参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考核办法》(扬建联验﹝2015﹞1号)执行。
2、考核结束后,我办将根据考核情况列出考核档次(即: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基本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
3、请各相关单位准备好相关工作台账,做好考核配合工作。
附件: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考核表
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
附件: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考核表
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考核表
(2016.1.1~
序 号 |
验收工作 完成情况 职能部门 |
申报资料意见反馈 (3个工作日) |
现场验收工作 (8个工作日) |
验收意见反馈 (3个工作日) |
发证工作 (7个工作日) |
其它 |
总分 |
1 |
市城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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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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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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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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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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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民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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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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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各职能部门在2016年9月30日前申报联合验收项目的四个环节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2、总分100分,每违反一个办理事项工作要求扣5分。
3、其它项主要指相关单位在验收工作中,有无收到服务对象表扬信、锦旗或受到服务对象举报、投诉的情况,经查实,给予相应加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