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政建[2015]2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全市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建设局于2006年初制定发布了《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扬政建[2006]21号),明确了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在多年工作实践中,我局先后五次对该评价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并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将信用评价成果向社会公布,对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为使此项工作开展更科学、更规范、更系统,在认真总结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我局近期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认真讨论并多方征求意见后,对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评价标准印发给大家,2015年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原有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各方主体应组织人员对修订后的标准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共同推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