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2、预验收记录及整改回复单;3、防护(化)设备质量检查表;4、档案资料(按《扬州市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归档范围》收集整理,按档案装订要求进行装订)。各县(市、区)人防办管辖项目需出具加盖人防主管部门公章的档案资料接收单。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