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质监〔2016〕11号
各有关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监理的质量行为,促进参建各方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管理和落实,我站决定近期开展市直在建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及监理行为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扬政建〔2015〕21号)、《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城市道路篇)(扬建工〔2009〕19号)、《关于加强局系统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建城〔2014〕101号)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
二、检查范围和时间
本次检查由市质监站组织,检查范围为市直在建市政工程,检查时间为
三、检查内容
1、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落实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情况。
2、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材料进场报验审查、平行检验及见证取样制度落实情况。
四、检查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对本次检查工作予以密切配合,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在检查过程中给予协助。
2、施工现场应提供下列资料备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备案表,平行检验记录,旁站方案及记录,工地例会记录,监理日记,见证取样方案、台账,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审批手续,材料进场报验资料(含合格证、自检记录、平行检验记录等附件资料),应持证人员的上岗证等。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由检查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优良、不良行为通过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用档案。
4、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依法依规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公正廉洁,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或馈赠,同时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联系电话:0514-82980601。
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抄送:市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