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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2014-11-10 阅读8932次

2014116,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扬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扬府办发[2014]138号)。该实施办法自201511起试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充分授权、各司其职、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统一监管”的原则,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窗口受理模式。

市政府设立联合验收工作小组,下设联合验收办公室。联合验收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联合验收办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统一受理窗口。

工程竣工并符合条件,建设单位可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按照:(一)验收申报;(二)受理审核;(三)验收通知;(四)现场验收;(五)验收意见汇总五个程序进行。

联合验收工作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全程网上运行。

联合验收工作建立责任考核追究机制,确保政令畅通。

联合验收工作实施后,该实施办法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各相关单位不得单独组织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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