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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2014-04-25 阅读6227次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结构实体检测过程中的工作程序,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作如下规定:

一、施工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要求

1、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仪器,如:回弹仪、楼板厚度检测仪、负弯矩钢筋保护层检测仪器等,现场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仪器需进行计量检定,检测人员和仪器须报主管部门登记。

2、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检测方案,明确检测的项目、数量及部位。检测部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施工组织安排及平面布置、关键部位等情况随机均匀分布,确保检测的代表性、随机性、公正性。

3、在已检构件上应明显标识出回弹部位、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扫描等检测信息。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时,应在构件表面标识出测区位置及分布。施工单位自检混凝土强度数量:抽取20%构件,每个构件检测5个测区,或采取全数检测,测区数不少于总构件数。现浇板厚度检测时,检测点布置按每块板5个点,板内距纵横墙体50cm处(4个点)和中心点的位置,在实测处标明检测点。自检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对板厚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时,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2%,且不少于5块。监理单位在施工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平行检测,检测数量是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30%。检测部位施工单位用黑色记号标识,监理单位用红色记号标识。

二、工程质量监督的抽测内容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

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多个单体建筑,不少于1层;超过一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计;

4、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件;

5、保障性住房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按上述规定双倍抽测。

三、监督抽测不合格处理流程

经监督抽测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成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该部位代表的验收批进行实体批量检测。批量检测前责任单位应将检测方案报质监站审查。经批量检测合格的,仅对原不合格部位,进行结构复核验算,并提出技术处理意见。批量检测不合格时,责任单位应将检测结果报请原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验算,并提交加固处理方案。

四、实体监督抽测不合格项的整改完善后验收原则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011 版)10.2.3条的要求: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五、违规处理

1、自检或平行检验数量不足、未按要求标识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2、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令重新检测,或由质监站委托检测机构按批检测,并根据情况记录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441日起施行

                                           

 

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2014328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建局;各县(市、区)质监(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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